2007年8月15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十二版:援手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连环购车不过户 后任欠费前任还
法官提醒:车辆转让时必要的法律手续不能省
本报记者 陈岚 通讯员 萧法 配图:毕传国

  一辆货车,4年时间换了5任“车主”;一纸催缴养路费的通知,让原车主不得不出来承担尚未“转移”的责任,因为这辆车从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。现在,原车主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,但其中一任车主却不得不开始走自己的维权之路——向他的下家追偿。

  案例回放:

  2003年,陈某买了一辆中型自卸货车,挂靠在一家运输公司名下。2004年,他将这辆车转让给了高某;2005年,高某又将车转让给吴某;2006年,吴某将车抵债给胡某,然后胡某又将该车转让给他人……可是,这辆车经过这么多次转手,却从未办理过户手续。
  原本,这辆车的几任“车主”都将车子挂靠在了那家运输公司名下,可到了2006年9月,运输公司也已经不知该车的去向。今年6月,运输公司收到了交通局公管处发来的《公路规费催缴通知书》,要求其缴纳各项公路规费及滞纳金、罚金共计3万余元。
  无奈,运输公司只好以非法侵占车辆为由,起诉吴某和胡某,要求他们返还车辆,并赔偿养路费等损失。期间,运输公司从高某手中取得了当初他卖车给吴某的协议,协议中约定:自2005年8月25日起将该车所有权归吴某,自转让之日起,该车所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也均由吴某承担。
  于是,根据这份协议,运输公司撤回了对胡某的起诉,而只要求吴某继续履行该购车转让协议,支付购车余款、办理车辆过户手续,并赔偿养路费等损失。
  后经法院调解,吴某和运输公司达成协议:由吴某办理车辆过户手续,并承担自转让之日起的养路费的缴纳责任。

  法官提醒:

  其实,像这样“卖车不过户”的情形现实中并不少见,究其原因,多是买卖双方为图省事省钱,殊不知由此引发的法律风险却不小。
  《浙江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》第16条规定:“新增车辆或者车辆转籍、调驻、报废、过户以及变更用途、车型、牌照号码、发动机号码、车架号码、载重吨位等,车主应当持有关证明,在规定时间内到征稽机构办理有关养路费的缴纳、减免、停征的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。”
  如果车辆转让后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,那么,相关行政机关就会依据原先的登记,要求车主承担相应的法定义务。因此,名义车主往往会陷入不利的境地,如被要求承担实际车主欠缴的各种公路规费等。而且,如果该车发生交通事故却又找不到实际车主,而原登记的车辆所有人又无法证明自己已将车辆卖出,那么,名义车主将作为民事赔偿主体承担赔偿责任。
  因此,法官提醒大家,转让车辆时一些必要的法律手续不能省:
  第一,双方应当签订书面的车辆转让协议。
  第二,应及时到车辆登记机关办理过户登记手续。
  第三,为防止一方拖延办理过户手续,可在购车协议中增加逾期办理过户手续的违约惩治条款。如果一方逾期不协助办理过户登记,另一方就可以依据购车协议诉请法院依法强制对方协助办理。